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2685号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中大科技园**(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
法定代表人:黄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钦,男,汉族,1997年8月6日生,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嘉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