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0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