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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宇洁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1号
案件名称谢宇洁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宇洁,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深圳芊妍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宇洁,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郭庆洁、杨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芊妍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妍,总经理。

上诉人谢宇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莱特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芊妍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芊妍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3××××.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芊妍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原审法院对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谢宇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谢宇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谢宇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而谢宇洁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故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莱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芊妍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谢宇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谢宇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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