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元(已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17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