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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阳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阳西县儒洞镇。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增(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阳西县儒洞镇***家中,设手机电池加工生产窝点,加工生产印有“三星”品牌、“诺基亚”品牌、TECNO品牌、Itel品牌的手机电池产品,并销往广州市。

2014年12月3日23时许,民警在阳西县儒洞镇***将陈某甲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一批电池,其中印有“三星”品牌的1990块、“Itel”品牌的1000块、“TECNO”品牌的1000块、“诺基亚”品牌的1990块、银色半成品手机电池11000块。

经鉴定,缴获的印有“三星”品牌的成品电池是未经授权使用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S∧MSUNG”的假冒产品。

经鉴定,缴获的三星品牌电池价值为79960元,诺基亚品牌电池价值为59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产品质量鉴定、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图片,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综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二、没收所缴获的成品手机电池一批、半成品手机电池一批、手机电池商标一批、精密点焊机二台(由阳西县公安局按扣押清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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