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林昆仑。
委托代理人:张达金。
委托代理人:张达鸿。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广德味调味食品厂。
投资人:冯树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
委托代理人:蔡倩仪。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昆仑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广德味调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昆仑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昆仑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昆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林昆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