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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徐顺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08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徐顺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徐顺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顺标,江阴市顾山润嘉百货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顺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经协商徐顺标已作出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顺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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