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昌临旺客隆陶瓷城分店。
经营者于巍。
委托代理人范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昌临旺客隆陶瓷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