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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4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秋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秋亮,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喜之宝玩具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与丹霞路交叉口嘉信茂广场04层K12号。

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要案外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秋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秋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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