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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七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指茂,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俊松,系该司职员。

被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鹤峰村官和公路鹤峰路段以南。

法定代表人:吴冲。

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福丽,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欧林公司)诉被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钡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58347.2)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欧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指茂与被告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甫、彭福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林公司起诉称:叶永珍是外观设计名称为型材(边脚横梁)、专利号为ZL200730058347.2的专利权人,授权原告取得该专利在中国的独占实施权,并有权对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单独维权。

原告是专业设计生产办公家具的知名企业,曾经获得多项荣誉,使用涉案专利进行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获得良好的市场效益。

2014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系列产品“边脚横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导致原告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073005834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立即销毁侵犯ZL20073005834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库存及其生产模具;

3.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原告欧林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及拟证明内容为: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权利存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及收费信息检索网页打印件,证明专利合法有效;

3.专利许可协议,证明原告被授予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及维权权利;

4.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资料,证明被告有侵权事实;

5.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6.原告的产品图片以及部分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生产本案专利产品,被告利用原告知名度挤占市场份额。

被告钡特公司答辩称:(一)被告系列产品的“边脚横梁”未落入原告所称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从原告的专利申请图片特别是“主视图”和“立体图”,及其外观设计的名称可知,该外观设计是由“边脚”外观和“横梁”两边对应凹陷曲线的外观组合而成。

“边脚”外观是基础,为现有设计,“横梁”两边凹陷曲线部分才是该外观设计权利要求保护的部分。

原告所称被告侵权的外观设计,根本不存在“横梁”中两边凹陷曲线的部分,故被告系列产品的边脚的“横梁”未落入原告所称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二)被告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系列产品的“脚管横梁”为法定代表人吴冲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该专利于2014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4年7月23日核准授权公告,被告的实施征得吴冲的合法授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可能会存在新颖性创造性或属于现有设计方面的缺陷,原告应当出具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及拟证明内容为:1.本案专利证书的审查信息,证明本案专利要求保护的部分是“横梁”的凹陷曲线;

2.叶永珍ZL200730058351.9号专利证书及专利审查意见信息,证明本案专利中的“边脚”部分的专利权已经被终止,为现有设计;

3.吴冲ZL201430073251.3号外观专利书,证明被告生产的为自有专利权产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叶永珍于2007年6月22日申请名称为“型材(边脚横梁)”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5月21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058347.2(下称本案专利),2014年6月5日缴纳了当期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叶永珍于2013年6月1日将本案专利授权给欧林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许可期间自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按专利产品投产之日起每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许可使用费。

2014年3月29日,叶永珍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机关于当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中国进出品商品交易会1.1展馆,就叶永珍代理人领取《参观指南》、在标示“Beite北特”展位内对两件展品进行拍照、领取封面印有“LENA莱纳”的“介绍册”和名片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拍照,对取得的前述材料拍照并封存。

庭审中,钡特公司对公证过程没有异议,但认为欧林公司代理人于展会现场取得的宣传册没有显示钡特公司信息,不能证明为钡特公司派发。

经当庭对比,本案专利名称为“型材(边脚横梁)”,立体柱状,其中有两个立面有凹陷曲线,横截面显示有三个直角和两个钝角(其立体图及主视图见本判决书附图1)。

公证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是连接桌面与地面部分的边脚,从图片外观看为立体柱状(相关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2)。

钡特公司确认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其法定代表人吴冲取得授权的名为“脚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3日,专利号为ZL201430073251.3,下称吴冲专利,立体图见本判决书附图3),吴冲专利也为立体柱状,外立面没有凹陷曲线,横截面显示有三个直角和两个钝角。

另查明,叶永珍于2007年6月22日申请名为“型材(边脚)”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6月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058351.9,该专利于2013年6月22日被公告权利终止(下称叶永珍被终止专利,立体图见本判决书附图4)。

再查明:欧林公司提供了17000元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的10000元公证费发票,主张就包括本案专利在内三个专利,委托律师到现场公证涉及的开支。

欧林公司同时提供了产品图片以及荣誉证书,证明原告为办公家具知名企业,钡特公司利用欧林公司的知名度挤占欧林公司的市场份额。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前述证据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叶永珍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专利按期缴纳了年费,至今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欧林公司获得授权许可在一定期间内对本案专利独占实施,且可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欧林公司有权提出本案诉讼。

本案主要争议是,钡特公司生产及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专利属于型材,与被诉侵权产品均用于家具制造,属同类产品。

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点在于,均为立体柱状,横截面均显示有三个直角、两个钝角。

两者区别在于,本案专利外观五个立面中的两个立面有凹陷曲线,被诉侵权产品五个立面均平滑,没有凹陷曲线。

从一般消费者角度观察,本案专利产品正常使用时,可以直接观察到两个立面的凹陷曲线。

本院认为,本案专利有两个有凹陷曲线的立面及三个平滑立面,被诉侵权产品有五个平滑立面,经整体观察并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本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因此,钡特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对欧林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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