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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安新县铭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保民三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安新县铭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安新县铭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住所地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格氏次街20号。

法定代表人EdwardJohnHaddad,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瑛,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海娜,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新县铭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与被告安新县铭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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