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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钱继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刑执字第3090号
案件名称罪犯钱继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继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090号罪犯钱继凤,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扬广知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继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钱继凤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扬知刑终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钱继凤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改判没收赃物,将赃款一百万元冲抵罚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钱继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钱继凤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该犯已缴纳罚金一百万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继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予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继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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