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