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9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旺,经营场所郑州市**德化新街负******。
经营者:徐大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