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2416-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连珍,女,系姜堰市华阳大药房业主。
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