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素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宏桂。
委托代理人祁林峰,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国和,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素平、陶宏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