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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596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596号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C-206。

法定代表人朱隆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佳境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江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佳业佳境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业佳境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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