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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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