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林峰,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国和,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知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