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66号原告李建文。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小城子镇扬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诉被告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