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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文与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466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66号
案件名称李建文与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466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文,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66号原告李建文。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小城子镇扬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诉被告凌源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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