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尚富,该公司维权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登胜,该公司维权部职工。
被告阳谷泰康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外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宪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忠,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学昌,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泰康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阳谷泰康建材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阳谷泰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