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845号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壮壮,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志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志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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