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0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1602-1605。
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孔祥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博,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委托代理人齐伟,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上诉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000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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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飞利浦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情势变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飞利浦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飞利浦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飞利浦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