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44号之三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武义红豆制伞有限公司内第2幢)。
法定代表人:夏晓宜。
委托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价值十五��的财产。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十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