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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96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陈鑫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鑫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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