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652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公司。
被告亢国富,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艳芹,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公司、被告亢国富、被告李艳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公司、被告亢国富、被告李艳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