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仲一,无锡市华东商贸城B2017、B2018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仲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