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祥生,系香江荣盛汽车用品百货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址聚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力,总经理。
上诉人石祥生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祥生以已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祥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祥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祥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