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罗剑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郑兴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义、邹银笑,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惠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0××××.3,名称为“冲孔空调百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罗剑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