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69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虎,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