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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国际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50号
案件名称弓箭国际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弓箭国际,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李孝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弓箭国际。

授权代表人PatrickPu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

原审被告李孝玲,系无锡招商城鼎泰厨具商行业主,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招商城C2-349-357、382-388#。

上诉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弓箭国际、原审被告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塔公司)、李孝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弓箭国际原审诉称,弓箭国际系“壶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德力公司、丽塔��司、李孝玲未经其允许实施涉案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

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德力公司、丽塔公司、李孝玲停止侵害行为,销毁模具,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德力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德力公司住所地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李孝玲的经营场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即使如德力公司所述,其公司与侵权行为无关,原审法院仍有权以涉案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地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

故无论以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均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德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德力公司承担。

德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侵权行为与德力公司无关,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会加大德力公司的诉讼成本。

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李孝玲的经营场所及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亦具有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综上,德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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