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邵泰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PETERLEB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岩,黑龙江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