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桓强,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桓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