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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沟酒业)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醉沟酒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醉沟酒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醉沟酒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醉沟酒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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