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0号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裕、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徐万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