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0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国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