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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信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4678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信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信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67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信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王方平。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信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2021年6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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