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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运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19号
案件名称卢运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运彪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19号罪犯卢运彪,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运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卢运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卢运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运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运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运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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