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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正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67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与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正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某某,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67号原告:韩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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