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7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幢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