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61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孙顺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春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银集镇工业集中区淮宝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青,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制衣工作站中导轨的防护装置;
专利号:ZL20092030××××.6)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