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沃时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丽,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海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甬江,总经理。
原审被告:游军凤,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系郑州市管城区润广家具经销处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广州市沃时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沃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海景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海景公司)及原审被告游军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03781.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海景公司起诉沃时公司、游军凤的行为对其专利权构成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沃时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海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沃时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沃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沃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海景公司委托他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河南省郑州市向沃时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即河南省郑州市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且游军凤住所地为河南省开封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海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沃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曾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海景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沃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沃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