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
被告深圳市皮尔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46。
法定代表人王健健。
委托代理人林冰、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皮尔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