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恒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温麻路250号。
委托代理人吴浩,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昌梦,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恒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江县恒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江县恒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