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日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幢****号。
经营者汪玲。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日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