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村田机械株式会���。
法定代表人村田大介。
委托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星,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奕宏。
原告村田机械株式会社诉被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制造的存放于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XXX号及11号场所内的型号为HFW80的喷气涡流纺纱机进行查封或扣押,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江阴市华��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存放于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XXX号及11号场所内的型号为HFW80的喷气涡流纺纱机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