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6号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52。
法定代表人刘访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衍盛、张小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嘉美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26。
法定代表人张仙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嘉美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7.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美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