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95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朱峰家电销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朱楼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PBPUK64。
经营者:朱峰,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砀山县朱峰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砀山县朱峰家电销售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许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汇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刘 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