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住所:广东省海丰县经济开发区农科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纯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朱立存。
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城区海汕路海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辙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诉第一被告朱立存、第二被告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厚桦食品厂撤销对第一被告朱立存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