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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海。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闻。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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